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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盐田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18-09-29
  • 名 称: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

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优先投向盐田区的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二章引导基金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区财政局(国资委)为盐田区政府引导基金主管部门。

  第四条 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盐田区国有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国投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部门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存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引导基金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管理引导基金资金。

  盐田国投公司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应当全额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有限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引导基金需要采取参股或有限合伙以外的其他投资方式的,应当在相关协议签署前,取得管委会批准。

  第七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大力培育新兴企业。引导基金调整投资方向的,以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为基础,并取得管委会批准。

  第八条 区财政局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核。对盐田国投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区财政局建立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效益指标、财务指标、业务开展指标的完成情况。

  效益指标主要考核引导基金的政策效果,包括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引导基金投向特定领域及特定企业的导向效应、对我区相关重点行业发展的促进和带动作用等。

  财务指标主要考核引导基金资产保全状况及市场化运作效果。

  业务开展指标主要考核年度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运作的市场化程度,及运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等。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具体的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合作机构遴选和子基金评价

  第十条 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制定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对拟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遴选,对经初步筛选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子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是为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而专设的投资管理机构。新设投资管理机构应在盐田区注册,且是原投资管理机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

  (二)完整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承诺团队关键人在基金运作期间不中途退出,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6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充分的募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丰富的投资经验。管理团队有5个以上作为项目主投方的投资案例。

  (五)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良好的管理业绩。管理团队有3个以上的投资项目已通过上市、并购等其他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在相关约束性协议签署前,完成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评价。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取得合作基金管理机构的如下材料: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股权投资企业在工商局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三)拟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四)拟设立的基金的投资策略;

  (五)项目储备情况及投资收益预测;

  (六)管理团队成员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

  (七)实缴资本证明;

  (八)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证明;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盐田国投公司拟参股或设立的子基金应当符合《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建立子基金评价制度,在签署相关约束性协议前,完成子基金评价。

  第十三条 盐田国投公司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完成评价,盐田国投公司初审通过后报请管委会审定。管委会审定后,引导基金方可与申报单位开展合作。

  对于《办法》所规定的“一事一议”的项目,先由盐田国投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拟订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已设立子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对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的子基金进行增资的,须经管委会批准;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

  第四章 子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指引及行业惯例,经咨询专业律师,逐项约定权利义务,并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

  第十六条 参股子基金企业可以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和业绩提成。年度管理费用原则上按出资额的1-3%确定。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的各种形式的业绩提成原则上合计不得超过收益的20%,具体比例应当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 为体现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政府引导基金可在子基金按出资比例所享有的收益进行适当让渡。

  (一)子基金投资盐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资金(包括投资后将注册地迁至盐田区的企业或在盐田区设立经营性子公司的企业),在满足下列条件下,子基金投资形成的利润扣除子基金业绩奖励后,可从归属引导基金的收益中让渡部分收益给子基金的其他股东、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股东具体的分配比例由其双方协商)。

  1.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1.5倍(含1.5倍)时,可追加收益让渡,合计不得超过收益的30%(含业绩奖励);

  2.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2倍(含2倍)时,可追加收益让渡,合计不得超过收益的40%(含业绩奖励);

  3.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3倍(含3倍)时,可追加收益让渡,合计不得超过收益的50%(含业绩奖励)。

  (二)子基金投资于盐田区外形成的利润,在满足其年化收益率在20%及以上(可因应市场实际情况经管委会批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的基本收益时,归属引导基金超额收益的30%可让渡给子基金的其他股东方、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股东具体的分配比例由其双方协商)。

  若同时满足(一)、(二)两项情况,收益让渡可同时享有,但业绩奖励和收益让渡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引导基金从该子基金获得收益的70%。

  第十九条 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子基金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存档。存档材料至少应当包括遴选评价资料、实施和管理资料、退出资料。

  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当将资金托管到银行,托管银行由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应当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二)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 3 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参股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参股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引导基金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多种市场化的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管委会、区财政局(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盐田国投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投资和运作,但不直接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对于子基金管理存在违反合伙协议(或章程)情形的,代表应当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向盐田国投公司报告。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档案留存。

  第二十四条 盐田国投公司应当依照管委会和区财政局(国资委)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报送信息。

  于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向管委会和区财政局(国资委)报送上一季度各子基金运营报告;

  于每年的第一个月向管委会和区财政局(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提交管委会和区财政局(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事项的,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报告:

  (一)盐田国投公司决定参与子基金拟投资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的单个重大项目;

  (二)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或子基金结束的;

  (三)出现《办法》和本细则所中规定的退出子基金情形的;

  (四)引导基金或子基金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或其他事项。本款所称的重大诉讼、仲裁是指或有负债已达注册资本10%、或严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案件;

  (五)管委会和区财政局(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但在被投资公司挂牌上市后,在二级市场退出的,不属于《办法》和本条款中禁止的业务。

  第五章 子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 盐田国投公司应当依照《办法》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无条件退出条款及无条件退出的方式。

  若涉及其他主体回购义务的,应当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进一步对价格、数量、时间等进行约定。

  发生以上约定的无条件退出情形的,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在发现以上情形后10日内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纠正,并上报管委会。管委会决议无条件退出的,盐田国投公司应当立即执行合伙协议( 或章程)中的退出条款。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退出,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及时完成退出事项,并在退出事项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将项目报告和清算报告一并上报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办法》中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包括以下情况: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二)子基金管理团队关键人发生变化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后,致使子基金风险增加的;

  (四)发生其他重大变化情况,致使子基金风险增加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授权盐田国投公司负责解释,经管委会审定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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